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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点1: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具体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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