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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局发布
关于医疗保险费缴费暂停核定的通知关于医疗保险费缴费暂停核定的通知按照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76号)有关精神,自2023年8月1日起,长春统筹区内参保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9864元”的标准执行,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6655.33元/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9965.99元/月,下限调整为3993.20元/月。
为统一全市核定标准,2023年7月27日至8月6日期间,暂停9月份我市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网厅及经办窗口核定,9月份核定业务于8月7日恢复办理。
望周知。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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