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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政策周答】工伤保险知识(2)

    时间:2023-11-18 09:49:53  编辑:行业资讯  来源:资讯   网站投稿
    话题:#安徽# 文章来源:匿名用户, 内容简述:【社会保障政策周答】工伤保险知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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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期

    工伤保险知识(二)

    合肥人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答: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天20元计算;

    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天30元计算。

    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合肥人社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合肥人社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有怎么的规定?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怎么的规定?

    合肥人社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合肥人社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怎样处理?

    合肥人社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肥人社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本人工资是指什么?

    合肥人社

    答: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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